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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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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基本结算业务(政府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元

  收费项目 工本费 手续费(每笔) 邮电费(每笔) 备注 收费对象 服务内容 制定依据
结算种类 邮费 电报费
  普通 快件 普通 加急
1 汇兑 个人账户跨行电子汇划费         0.2万元以下(含)收取2元/笔;
0.2-0.5(含)万元收取5/笔;
0.5-1(含)万元收取10/笔;
1-5(含)万元收取15/笔;
5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最高不超过50元/笔。
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同城汇兑业务暂免。
个人客户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
2  单位账户跨行电子汇划费         1万元以下(含)收取5元/笔;
1-10(含)万元收取10/笔;
10-50(含)万元收取15/笔;
50-100(含)万元收取20/笔;
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笔。
单位客户
3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邮寄划回 4.00元/本 1.00 1.00 5.00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按往返邮程收费,如附寄的单证过多,按邮局规定标准加收超重邮费,如发生全额拒付或无款支付时,对已收取的电报费,应扣除邮费后退给客户。多次划款和单独计扣滞纳金的,由承付行按规定的标准向付款人收取邮费和电报费。使用国内特快专递收费:22.00元。本埠邮电费:3.80元(信函资费0.80元,挂号费3.00元);外埠邮电费:4.20元(信函资费1.20元,挂号费3.00元)。 单位客户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6]18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
电报划回 4.00元/本 1.00     5.85 11.70
4 支票 0.40元/张 1.00           单位客户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现金汇款 10000元以下 按汇款金额0.5%           个人客户 为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办理跨行现金 汇款业务。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
10000元(含)以上 50.00        
6 票据挂失 符合挂失规定的支票 按票面金额0.1%         不足5元,收取5元。 单位客户
为符合挂失规定的支票办理挂失。
7 贷记转账 0.22元/张 1.00         单位客户
贷记是付款人委托开户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工本费:《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手续费:《上海市单项结算办法》(沪银会[1995]3077号)
其他结算业务
8 现金解款单 2.50元/本             单位客户 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及结算业务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9 进帐单(转) 2.10元/本             单位客户
10 贴现凭证 3.80元/本             单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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